长春市教育局关于年春季
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公告
根据省教育厅《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教师函〔〕5号)、《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实施方案(试行)(吉教师字〔〕28号)、《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做好年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教资字〔〕2号)等文件精神,现将长春市年春季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范围
1.持有长春市户籍或长春市有效期内居住证,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社会人员;长春市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年应届毕业生和在读研究生。驻长春市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2.根据《教育部办公厅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秘书局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秘书行政司关于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师厅〔〕1号)规定,在长春市工作、居住和学习的港澳台居民,持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无犯罪记录,可在长春市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港澳居民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持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无犯罪记录,已在吉林省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的,可在长春市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
3.社会人员(港澳台居民)认定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证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局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向所在地的市(州)教育局申请。不得跨区县选择现场确认机构。
二、申请认定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2.具有《教师法》规定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
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经过省教育厅评估的中等职业学校举办的学前教育专业毕业生,其学历可作为在省内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及认定的合格学历。
申请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申请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申请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
3.普通话水平测试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取得相应等级合格证书,申报语文学科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标准;
4.符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标准;
5.参加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并取得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或参加师范生教育教学能力考核成绩合格并取得由毕业院校颁发的《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且在有效期内。
三、申请认定流程
(一)申请对象:
1.本市户籍社会人员(含在职、待业人员)。
2.持有本市有效期内居住证的外省市户籍人员。
3.长春市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年应届毕业生和在读研究生。
4.驻长春市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二)网报时间:
1.年春季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网报时间:5月13日-5月26日。
申请人需要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