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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4/9 16:40:00

案情简介

近日,宽城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一起涉案金额高达余万元的虚构交易,利用pos机套现案。

经查:犯罪嫌疑人房某某系某银行消费信贷室经理。年至年期间,犯罪嫌疑人房某某使用本人及其亲属的共计8张银行卡作为结算账户,在乐*支付有限公司、现代*控支付平台、拉卡*支付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第三方支付平台公司共办理50余台虚假商户POS机,使用虚构交易事实的手段,为信用卡持卡人杨某某、于某某、毕某某等40余人在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中国石油亚*加油站、长春市宽城区青年路铭*网吧、吉林市安峰镇好**百货商店等地办理非法刷卡套现及垫还业务,从中牟利。经审计,犯罪嫌疑人房某某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累计刷卡金额共计人民币7,,.08元,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24,.90元。

目前,该案已由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并移送至宽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年12月,两高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检察官普法

办案检察官总结发现,这类非法经营案具有几大特点,即行业化、层级化、规模化。目前社会上不仅有专人从事POS机套现活动,而且已经形成了一条产业链:有专门提供POS机出售以牟利的人、有专门使用POS机刷卡套现收取手续费的人、还有作为中间人介绍套现收取介绍费的人。有的犯罪嫌疑人甚至公然在媒体上打广告。此外,通过POS机刷卡套现的人流量大,套取金额巨大。办案人员同时指出,社会上对利用POS机套现的违法性认识尚且不足。按照行业规定,使用POS机应提供商户信息、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等用户资料。犯罪嫌疑人房某某违规使用POS机的GPS定位功能匹配相应商户进行刷卡套现及信用卡垫还业务,从中牟取利益,扰乱了银行部门正规的运营秩序,为电信诈骗的滋生提供了土壤,严重影响了金融秩序的稳定。第三方支付平台公司系套现人的利益共同体,其违反行业规定为套现人违规提供POS机并瓜分其中利润,也应当集中整治。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检察官发现,多数犯罪嫌疑人认为套现仅是一种违规行为,没有意识到会触犯刑律,有的甚至连套现的一般违法性都认识不到。因此,进一步加强对此类活动违法性的宣传力度,很有必要。

检察官提醒:举报犯罪行为是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知情不报”甚至“为虎作伥”,将会把自己推向犯罪的深渊。同时,利用pos机恶意套现是违法行为,广大群众在享受便捷服务的同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规则,不得虚假交易、套取现金,否则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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